对于能为澳洲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投资项目﹐在有限的﹑特殊的情况下﹐澳洲联邦政府将依据战略投资协调标准﹐对项目提供激励措施。激励措施面向国际和国内的企业﹐包括资金扶持﹑税收减让和基础设施服务。
此类措施必须逐案审批﹐所要求的条件十分严格。澳洲十分谨慎使用类似激励措施﹐恐被指责为是乞丐政策。自1998年以来﹐澳洲联邦政府仅对10个项目特批了激励措施。
在考虑是否给予激励措施时﹐澳政府必须考虑投资项目对本地区发展的重要影响﹐为此﹐澳政府机构之间将进行战略投资协调。这种协调机制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是将那些具有重大纯经济和就业利益的项目吸引到澳洲﹐否则这些项目就会建立在其他国家。该战略投资协调机制共设有7个标准。
标准一﹕如果没有激励措施﹐投资就不可能在澳洲出现。
这一标准要求澳洲政府确信﹐如果没有激励措施﹐投资将会转向其他国家。在考虑这一标准时﹐政府应意识到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性﹐而这些项目对游资的竞争十分激烈。
提供投资激励措施可以克服其他国家投资环境的差异。在确定这样的差异时﹐政府必须确信﹐与其他地区相比较﹐在澳投资的成本是建立在健全的基础之上﹐其推论应在比较财政规划中得到恰当反映。
最终必须论证﹐如果给予了激励措施﹐项目的投资地点就有可能。重要的是﹐如果给予了激励政策﹐就将改变投资决定的结果。
标准二﹕投资带来重大的纯经济利益﹐通过的方式是﹕就业有实质性增长﹔实质性商业投资﹔极大的促进澳洲的研发能力﹔为其他行业﹐无论是用户还是供应商(群体投资)﹐带来重大利益﹔或带动这些行业的投资﹔确保该项目不会取代现有產业能力﹐对其他竞争项目来说﹐会带来不公平的优势。
标准三﹕投资补充澳洲竞争优势。
这一标准要求﹐申请方必须论证项目投资将增进澳洲的竞争优势﹐以支撑项目的长期生存。重要的是﹐通过引进新技术﹑加工和技术转让﹐投资促进澳洲工业基础。
标准四﹕如果没有补贴﹐投资可以长期进行。
这一标准要求确保项目在财政上是可行的﹐不会对纳税人造成持续的财政负担。申请方必须论证﹐如果获得了激励措施﹐项目将在更长的时期内对澳洲经济做出贡献。
标准五﹕激励措施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
由于意识到全球投资环境的流动性﹐澳洲的投资激励政策可以提供给跨国公司﹑单独的外国投资者﹑国内投资者或外国和国内银团。申请方在申请时必须阐述公司结构和项目合伙人。
标准六﹕项目特别援助总量要考虑来自澳洲人或各州和领地政府的其他援助的可能。
这一标准要求必须考虑来自各级政府的援助总量。所有现有的澳洲﹑州及领地的计划中可能得到援助的途径都要进行调查。
标准七﹕任何激励措施必须与澳洲的国际承诺相一致﹐包括WTO。
激励措施的提供机制可以是各种形式﹐如通过税务资助或税务减免。重要的是﹐给予激励措施﹐政府必须确保不违反国际协议﹐如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WTO规则适用于WTO成员所有形式的补贴。澳洲採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各州地方政府遵守WTO规则,包括禁止补贴的规则。
